pg电子听课制度
为加强教学运行环节的质量监控,使学院各级领导切实了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增进教师之间的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院领导听课
1.院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定期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掌握教学情况。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2.主管教学院长,应全面了解教学情况,掌握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3.其他院领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学时。
二、系(部、院)处领导听课
1.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控,应及时了解整体教学情况和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2.教学系(部、院)的党政领导,应全面了解所属系(部、院)教学情况,及时掌握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对教学情况的反映,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其中听兼职教师的课不少于5学时。
3.人事处、学工部(学生处)、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三、教研室主任听课
教研室是组织教学、教研和管理教学的基层单位。教研室主任应对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情况有全面深入了解,原则上每学期的听课应覆盖本教研室的全部授课教师,听课不少于10学时。
四、教师听课
教师之间的听课是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特别是青年教师向老教师学习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1.从事教学工作不足2年的教师,重点应听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2.助教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3.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4.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五、学院教学督导员应面向全院积极组织有针对性的听课。
六、各教学单位应积极组织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研究课。通过多种形式的听课,推进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各类听课均可采取计划安排和随机进行的形式,听课前可以告知或不告知被听课教师。
院领导及全体中层干部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学期开学第一堂课的听课活动。
八、学院各级领导听课,应认真作好听课记录,并填写听课评议表。教师听课应成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指标,并进入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教务处将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和公布。
九、各系(部、院)按月对通过听课掌握的教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报教务处。
十、教务处每月初(5日之前)收集各系(部、院)上月的听课情况报告。听课意见应尽快以适当形式反馈给主管教学院长和系(部、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或教师本人。
十一、听课记录本和听课评议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按学期发放和归档。学院领导及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本和听课评议表由教务处收集归档;各系(部、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和教师的听课记录本和听课评议表由各单位收集归档。
十二、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之有关的制度同时废止。